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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租合同提前解除协议赔偿1.1万元 却只愿赔3000元

发布时间:2018-11-13 11:59 |来源: 华商报

   委托出租房子合同被提前解除,签了终止协议对方也不履行,乔女士该怎么要回自己的房租?

  乔女士是西安本地人,在北关正街有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,今年4月初,为了将刚空下的房子尽快租出去,4月18日,她和小家联行签订了《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》,约定第一年房租3241元每月,半年一结,期限3年。

  同时,乔女士预留出3个月的免租期,让该公司对外招租,同时将房间装修成合租公寓。前6个月乔女士收取了3个月9723元的房租后(另3个月是免租期),就把房子交给了该公司。

  一晃6个月过去了,乔女士却一直没收到接下来的房租,打电话后才知道,该公司要撤出西安,还要和乔女士解除合同。“根据合同,该公司无故退租,应退还优惠期也就是3个月的房租。”乔女士说,10月下旬,她和该公司一名主管签了《代理合同提前终止协议》,写明该公司会赔偿优惠期和到期应付拖欠的房租,共11235元。

  本以为事情这样就画上了句号,但是终止协议签了没多久,该公司经理却给乔女士打来电话说,只能赔偿3000元。白纸黑字的协议难道成了一张废纸?

  昨日下午,华商报记者联系上了该公司的于经理。他说,当时乔女士来公司协商赔偿时,接待她的主管是一女子,听乔女士说找警察,有些害怕就签了赔偿11235元的终止协议。之后他们将该款项向总部申报,但没有通过审批,现在以自己的权限只能赔偿3000元。于经理说,因为目前公司的资金稍微有一点问题,所以现在西安的5家店需要撤走4家,正在对大批房子进行清退,乔女士的房子也在清退的对象中。

  北京市炜衡(西安)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焦瑛律师说,按照《合同法》总则第八条,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,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。乔女士可以依据当时签订的终止协议向法院主张,要求该公司履行义务。(实习记者蒲阳记者卿荣波)

  
【责任编辑:王琦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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